1.投资类型:经济特区(SEZ)、出口促进或出口提炼区、特殊工业区或信息技术园区的开发
获取土地的途径:按照尼泊尔外资法规定,外国投入资金的人在尼泊尔投资能够最终靠以下两种途径获得土地。
1.在工业区投资获得土地。在工业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11个工业区内,政府管理部门以合理价格提供开发的土地和厂房等设施,投资的人可向该公司申请在工业企区投资。
2.在工业区外获得土地和厂房:①投资的人可自行在工业区外找地盖厂房,但限定于可以建立特殊企业的地区。②外国自然人不得拥有土地,不得以个人名义建设厂房,须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注册后,购买土地和以公司名义建设开发。③可通过当地房地产商买卖土地,当地的合伙人、协会也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得到土地后,须到当地土地税务局办公室注册。
如果公司无法自行获取土地,那么该企业能向尼泊尔政府提出申请。尼泊尔政府有权处于公共目的为任何机构征用土地。尼泊尔政府为该机构征用土地的基础要求如下:
(1)基础要求是,所征用的土地应登记于在外商直接投资获得批准后所成立的公司名下,土地所有权应归属于该公司。
① 为该机构的职员、工人或劳工建设住宅区,或为了公众福利或承担公众利益的任何功能;
② 经营与尼泊尔政府完全拥有机构有关的项目,或建设用于储存与任何该等机构有关的或由其制造的任何商品和材料的仓库。
② 如果该土地用于为工人或技术人员建设居住小区,或用于其舒适性的功能,确定完成该等建筑物所需的期间、该等建筑物的设计或类型以及维护该建筑物的期间;
(5)如果该机构需要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除了农业研究之目的,尼泊尔政府不得征用土地。
2.相关法律:2002年《尼泊尔国家银行法》、1962年《外汇(监管)法》(FERA)、2019年《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FITTA)、2014年《外国投资政策》
尼泊尔实行外汇管制政策,大额用汇须经央行审批。外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须取得尼泊尔中央银行的批准。
(1)外汇汇进需要取得中央银行的批准;外汇汇出限制较多:①实体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汇出需要获得工业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和中央银行的批准函;②技术转让获得的利润如果不足10000美元,可直接通过A级和B级银行汇出,如果超过10000美元需要取得中央银行的批准。
(2)利润汇出无需再缴纳其他单独税费,但汇出前提是当事人需要缴清各种税务,并获得中央银行根据相关机构(工业局、投资委员会、电力发展局、能源部、电信当局及通信部等)的推荐出具的许可函。
(1)尼泊尔政府规定,外国人携外汇入境超过5000美元的须申报,出境时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也须申报并提供来源证明。
信用卡在尼泊尔已经普及。VISA卡和万事达卡在当地能够正常的使用。中国的银联卡已在尼泊尔开通使用,但使用范围有限,仅在某些指定场所能够正常的使用。信用卡消费规模不大。
2014年8月26日,中国银联(国际)与尼泊尔喜马拉雅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宣布在尼泊尔发行银联卡,这是中国与尼泊尔两国金融机构首次联合发行银行卡。此外,中国银联(国际)已与尼泊尔Nabil银行和尼喜马雅银行合作在当地推行二维码支付业务。
3.融资优惠:(1)投资于水电部门、制造部门、旅游部门和矿业的公司能够在《金融法》规定的特定时期内获得100%免缴所得税。投资于基础设施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公司能够在特定时期内获得免缴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企业有权获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相关便利和协助,以及《金融法》规定的关税和地方税减免。(2)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根据尼泊尔工业局2005年6月发布的《外国在尼泊尔投资程序》规定,除个别规定行业外,外国投资的人可在任何行业投资和技术转让;外国投资的人可在大中小规模企业拥有100%股份;外国投资需获批准。2015年3月,尼泊尔内阁签署新的产业政策,提出5个优先和鼓励发展的领域:水电领域、交通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基领域(如灌溉等民生项目、食品、草药加工)、旅游和矿业。同时减少不对外国投资开放的行业数量,开放新的领域。
(1)不对外国投资开放的行业(也作“限制清单”)此限制清单在外国投资政策2015中更新并已通过内阁的批准:
⑰ 咨询服务,如管理、会计、工程、法律事务所(最多允许51%外国投资);
尼泊尔不对外开放的家庭手工业的范围如下:手摇纺织机、脚踏织布机、半自动织布机、纺线机、印染、裁缝(成衣除外)、针织、手工针织绒毛毯、羊毛地毯、围巾、羊绒外衣、木工、木制艺术品、藤条竹子手工制品、天然纤维制品、手工造纸和以此为材料的制品、黄金、金银铜和宝石为材料的饰品、雕刻和陶器、蜂蜜、豆类加工、粘土和陶器制品、皮革加工、皮革制品生产、种植黄麻、棉线产品、羊或牛角制品、石头雕刻、陶器艺术制品、小型服装销售店、熏香制品、洋娃娃和20万卢比以下固定资产的玩具厂(不含土地和建筑)。除特别指定的以外,上述家庭手工业中的电动机、柴油或汽油发电机不允许超出5千瓦。电动织布机不包括在家庭手工业中。机械化的羊毛纺纱和羊绒地毯制造一定要经过批准
② 生产型工业。除肉类以外的食品加工,机械设备价值在200万卢比以上;电子装配;蜡烛生产,机械设备价值10万卢比以上;文具(纸造文具)生产,机械设备价值10万卢比以上;不使用带锯的木制家具生产,机械设备价值5万卢比以上;人造革包生产,机械设备价值10万卢比以上;草药加工,机械设备价值5万卢比以上。
大中型化工实验室;机械设备价值在20万卢比以上的车间;钢管/板切割企业;除茶叶、盐、糖等的再包装业;洗染厂和织物印花企业;冷库;化肥厂;水泥厂;大中型炼铁、炼钢和铸造厂;非小型手工和传统方式的纸浆和造纸厂;苏打化工企业;汽油和柴油炼油厂;印染工业; 酸性化工企业;发酵和蒸馏工业;大中电镀工业;糖厂;橡胶加工厂;大中油漆工业;漂白工业。
(1)投资基础设施规定:根据《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法(1992)》和《私人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法案(2006)》等法案规定,外国投资的人能尼通过BT、 BOT、BOOT、BTO、LOT、LDOT、DOT等方式来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允许外商投资成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允许外商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并购等实现投资;外国投资可以以尼泊尔中央银行(Nepal Rastra Bank)可接受的外国货币或机器设备等形式来投资。 外国自然人不得拥有土地,不得以个人名义建设厂房,须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注册后,购买土地和以公司名义建设开发。
投资申请经工业局批准后,投资者方可通过银行把外资注入尼泊尔。投资者和企业须保存有关投资证据,汇款回本国的时候,须出示这些证据。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投资,须在合资协议中明确说明,如果不是采用信用证方式,则须在工业局批准后入关。申请时,企业须向工业局提交董事会决议,附带表明机械设备数量和出厂价格的详细发票。供应商须保证这些出厂发票价格的合理性。
外国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资,须与尼泊尔企业签署协议,包含分期偿还期限和利息情况条款。贷款须通过银行办理,事先须获工业局批准。
以机械设备形式投资的外国贷款或延期付款的成套设备,其价格、利息率和付款方式须在协议中说明,并附带设备清单。供应商须担保机械设备价格和发票的合理性。如果不是采用信用证方式,货物须在工业局批准后入关。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是二手的,则须附带独立检察员的估价和担保函
禁止进口的商品:毒品; 60度以上的酒精饮料;军火(有政府许可证除外);通讯设备(有政府许可证除外);牛肉及其制品等; 废旧回收塑料制品; 其它在尼泊尔“政府公报” 上公布的产品。
禁止出口的商品:具有文物价值的本国和外国的古币;神像,棕榈叶和植物叶碑铭;重要的历史书画;野生动物;胆汁和野生动物任何部分;麝香;蛇皮,蜥蜴皮;、、制剂等;爆炸物,雷管及原材料等;用来生产武器和弹药的材料;天然兽皮和生皮;天然毛;所有进口的原材料、零件和生产资料;原木和木材。
通过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产品:大米,玉米,小麦,鹰嘴豆,小扁豆,黑豆,芥末,油菜籽,黄芥末籽,未开信用证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生丝,罂粟种,药草等。
所有出口产品都需要尼泊尔海关的原产地证明。三大私营企业协会-尼泊尔工商联合会(FNCCI)、尼泊尔工业联合会(CNI)和尼泊尔商会(NCC)可以签发原产地证明。对于享受优惠出口的产品(到印度或中国的免税,南亚自由贸易区出口),只有尼泊尔工商联合会有权签发原产地证明。
如果产品出口至提供普惠制(GSP)的国家,出口商必须单独填写一份标准格式的普惠制表格,并在出口时由尼泊尔海关盖章认证。
尼泊尔标准计量局负责检验海关递送的进出口商品,有关规定法律是《尼泊尔标准(证明标志)法(1980)》。
尼泊尔农业与土地管理合作部在海关设立检疫办公室,负责动物类产品进出口的检疫。尼泊尔政府允许私人经营检疫机构。有关规定法律是《动物健康和畜牧业服务法(1999)》。
在尼泊尔海关通关有两种形式,一是进出口商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通关手续;二是进出口商委托报关代理行办理通关手续。尼泊尔海关对报关代理行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换证。
①货物运抵港口或边境口岸海关,进口商或报关代理向海关报关时提交下列文件:
进口报关单、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原产地证、保险单、银行出具的信用证复印件或换汇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交纳所得税证明及交纳增值税证明、商检证,以及要求报关行代理的委托书。
②海关官员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便由海关指定检查人员和海关人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进口商按规定交纳关税和增值税(10%)及消费税(1.5%),海关会计部门签发收据,进口货物便清关放行。
③上述文件中的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银行出具的信用证复印件或换汇单对海关确定进口商品的价值十分重要。另外,尼泊尔海关除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外,还将根据所进口商品与尼泊尔国内生产的同种商品纳税税率征收一种平衡税。
①货物运抵港口或边境口岸海关,进口商或报关代理向海关报关时提交下列文件:
出口报关单、提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出口普惠制国家(GSP)申报表A、保险单、银行出具的信用证复印件或预付款证明、尼中央银行印制的外汇申报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交纳所得税证明、要求报关行代理的委托书、运输声明(每车一份)、过境海关申报单,途径印度、孟加拉到第三国的货物过境运输发票。
②海关官员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便由海关指定检查人员和海关人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进口商按规定交纳关税和服务费(0.5%),海关会计部门签发收据,海关官员对出口货物加封盖章后出口货物便可放行。